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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能源光催化协同创新中心”经费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5-05-24

为了保障"环境与能源光催化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的建设和发展,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和加强创新中心的经费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根据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创新中心经费按照"统筹规划,专款专用"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条 创新中心的经费来源主要有:主管部门拨入的财政专项经费,学校拨入的配套经费,协同单位拨入的配套经费,申报各级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

第三条 牵头高校自筹经费主要包括: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费,省重点建设学科建设费,高校自身的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社会科研服务的管理经费等。

第四条 创新中心经申报认定后,主管部门拨入的财政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研究人员的岗位聘任经费、人才培养经费、专项课题资助经费、成果奖励经费和学术交流经费。

第五条 牵头高校和协同单位的配套经费,以及牵头高校的自筹经费主要用于创新中心的科研经费、办公经费和试验设备的购置及维护经费。创新中心的办公经费按年度200万元预算,试验设备购置及维护经费按年度800万元预算。

第六条 创新中心用于资助课题研究的经费按研究工作进度分次拨给课题组,由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使用。

第七条 创新中心资助的所有项目经费及其他经费都要遵守国家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并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审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对财务制度未作明确规定的事项,由中心主任批准后方能支出。

第八条 创新中心的经费由中心工作委员会具体管理,独立建帐,由创新中心独立支配使用。

第九条 创新中心经费使用实行年度预决算制度,年初由创新中心提交经费预算报告并报学校财务处审定执行。

第十条 创新中心应加大经费的自筹力度,加强对经费的监督与管理,严格执行专款专用规定,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并严格按照上级财政的有关规定保证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 创新中心的办公资产均要按规定登记入产,并由专人负责。

第十二条 创新中心每年年终进行年度决算,编制财务使用报告并报送牵头学校相关部门备案,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创新中心成立之日起实施,由创新中心理事会负责解释。